員工到職滿6個月,且小孩未滿3歲時,則可向雇主提出育嬰留職停薪 ※註二、註三
若女性員工在留職停薪期間有懷孕生產的情況,是否可以向雇主提出產假申請,並且要求雇主支付產假期間的薪資? ※註一、註五
育嬰留職停薪為法定的留職停薪,所以雇主不得予以拒絕,但人員若想要提前復職時,就必須得到雇主同意 ※註四
因此可以得知,若女性員工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生產,雇主可不用支付產假期間的薪資,因為沒有持續工作的原先條件
就不會有停止工作的情況,除非雇主願意提前讓員工復職,並支付產假期間的薪資
但要注意的是,若員工依規定時間復職時,尚處於產假的期間內,則企業就須支付剩餘天數的薪資 ※註六
例如員工所申請的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但該名員工於2017年12月1日分娩,則員工於2018年1月1日復職時,仍可提出產假的申請
可是申請的產假天數就只剩25天,也就是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5日。
註一: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5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
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註二: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6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註三:就業保險法 第11條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註四: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第3條
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註五:勞動基準法第 50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註六: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受僱者於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分娩或流產,於復職後仍在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產假期間時,
雇主仍應依本法規定給予產假。但得扣除自分娩或流產之日起至復職前之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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