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產假的相關規定可參閱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註一、註二、註三

但裡面所提到的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五日請假

可以知道這五日是由員工自行選擇,且不含任何假日;而合計十五日則是依歷日連續計算

但許多人的疑惑卻在於前後合計十五日是如何計算?

其實計算的起始點有兩種情況,一為分娩日;二為開始請假當日

下面以兩個例子說明:

一、配偶於2月5日分娩,員工尚未申請過陪產假

2月5日為分娩日,因此往後加計15日為2月19日,因此員工需在此期間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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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到職滿6個月,且小孩未滿3歲時,則可向雇主提出育嬰留職停薪 ※註二、註三

若女性員工在留職停薪期間有懷孕生產的情況,是否可以向雇主提出產假申請,並且要求雇主支付產假期間的薪資? ※註一、註五

 

育嬰留職停薪為法定的留職停薪,所以雇主不得予以拒絕,但人員若想要提前復職時,就必須得到雇主同意 ※註四

因此可以得知,若女性員工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生產,雇主可不用支付產假期間的薪資,因為沒有持續工作的原先條件

就不會有停止工作的情況,除非雇主願意提前讓員工復職,並支付產假期間的薪資

但要注意的是,若員工依規定時間復職時,尚處於產假的期間內,則企業就須支付剩餘天數的薪資 ※註六

例如員工所申請的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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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照顧輪班制人員的權益,終於在此次的修法中,確定輪班間隔至少須有十一小時 ※註一

例如:早班:08:00~16:00;中班:16:00~24:00;夜班:24:00~08:00

企業就不得要求早班人員於下班後,直接輪調夜班時間,因為休息時間會不足十一小時

 

但固定班次的人員是否受到此限制呢?

例如:某公司上班時間固定為08:00~17:00 ,18:00開始算加班,若加班4小時,則22:00才能下班

但22:00~08:00僅有10小時的間隔,那是否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4條。

就目前而言,是沒有違法的情況,因為本法第34條僅限制輪班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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