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照顧輪班制人員的權益,終於在此次的修法中,確定輪班間隔至少須有十一小時 ※註一
例如:早班:08:00~16:00;中班:16:00~24:00;夜班:24:00~08:00
企業就不得要求早班人員於下班後,直接輪調夜班時間,因為休息時間會不足十一小時
但固定班次的人員是否受到此限制呢?
例如:某公司上班時間固定為08:00~17:00 ,18:00開始算加班,若加班4小時,則22:00才能下班
但22:00~08:00僅有10小時的間隔,那是否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4條。
就目前而言,是沒有違法的情況,因為本法第34條僅限制輪班制人員